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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“带薪如厕”太久被辞退?法院这样判→


有网友曾算过一笔账

每天“带薪如厕”10分钟

等于一年多了5天年假



但有人因“带薪如厕”时间过长

被公司解雇了

  这……合理吗?




案例回顾


王某于2006年4月进入某公司工作,201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任职期间,王某通过签收方式,确认收到公司的第三版《员工手册》,且表示已进行阅读


2014年12月,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手术,2015年1月伤口愈合,但其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。2015年7月开始,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-6个小时

据记录,自2015年9月7-17日(9月13日除外),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2-3次,共计22次。每次停留的时间为47-196分钟,每天分别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小时50分钟、4小时28分钟、4小时18分钟、2小时32分钟、4小时35分钟、4小时16分钟、4小时29分钟、4小时01分钟、5小时29分钟、5小时22分钟……

2015年9月22日,公司就王某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与其沟通,沟通全程作书面记录,并于当天做出《惩罚解雇通知书》,根据《员工手册》“就业规则”中“迟到、早退、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”的规定,决定2015年9月23日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。

随后,王某提起仲裁,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恢复劳动合同约定岗位。

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,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。公司不服裁决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

一 审 


法院认为,王某长期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,势必造成在有临时任务时无法对其进行分配的结果,“没有工作内容”不能成为不遵守规章制度的理由。且一天工作时间只有8小时,王某在厕所停留的时间已脱离了正常如厕范围


综上,王某已因私离岗的范畴,其行为违反《员工手册》中“就业规则”的规定,判决公司解雇行为合法

王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



二 审 



法院认为,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予以维持。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


王某仍不服,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。



高 院 



高院裁定,王某每日这样长时间停留在卫生间显然不合理,且在公司拟对王某进行处罚前与王某的沟通中,王某亦未对其行为予以合理解释


故公司依据《员工手册》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,不违反法律规定。一审、二审裁判结果合情合理合法,应当维持。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



凡事须讲“度”

过长时间的“如厕”

不免让人怀疑是在“摸鱼”


如果身体确实不适

千万别硬撑

及时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

请假就医哦~



 你怎么看?

来源:申工社、劳动法库、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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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5-26 08:41   来自中国澳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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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欣籽颖 LV11 初三生 签到高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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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5-26 08:47   来自广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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